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诉讼程序

经济法基础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26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小编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诉讼程序,仅供参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第1-8章)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其他

(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本知识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个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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