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劳动者解除合同

经济法基础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27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小编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劳动者解除合同,仅供参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解析: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第1-8章)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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