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判决和执行

经济法基础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9-24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充分了解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加深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小编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判决和执行,仅供参考。

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精讲讲义:判决和执行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思维导图汇总(第1-8章)

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较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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