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30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必背】规则:

登记生效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

以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2)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构筑物所有权;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等。

3.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异议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3)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其他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2)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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