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7-31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无主动产(包括天然的无主物和抛弃物)

2.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漂浮物)

返还

(1)及时通知或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后归。

(2)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除非悬赏)

不返还

不支付费用和报酬

转让给第三人后的追及方式:

找拾得人

请求赔偿

找受让人

时间

知道起2年

处理

(1)私下交易取得:权利人可无偿要求受让人返还

(2)公开交易取得(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权利人付费要求受让人返还

3.添附:

附合(密切结合)

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动产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混合(混杂难识别)

价高者得or按价值共有

加工

加工者得,除非加工价值明显低于材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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