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抵押财产的范围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8-01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三个月复习时间,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很重要,快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吧。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抵押财产的范围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正在建设的)

2.★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效

【必背】

(1)浮动抵押签书面协议,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 房地一体原则:

城市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必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乡村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4.★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注意1】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注意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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