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知识点精讲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8-24

摘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检测知识盲点,高效备考。

>>>>>2019法考《民诉》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详解】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作为一种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辅助性制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性质上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其直接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1.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2.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3.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又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依职权适用。[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页。]其他主体例如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不得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用

1.保障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2.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促其积极履行诉讼义务。

3.维护法庭威严,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教育公民遵守的法律,维护的法律权威。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它是法院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

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的,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这有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已实施了某个行为;二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在客观上阻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过失实施的某个行为,即使在客观上阻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行为人不能施以强制措施。

3.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的时间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这是指从法院受理起诉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在诉讼过程之外,个别特殊情况下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例如,《民诉法解释》第521条规定,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的行为。这一般是指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除必须到庭的被告外,如果只有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也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该种情形下如果因原告不到庭作出撤诉裁定,将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在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时,这些人员也必须到法院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如拒不到场,也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484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4)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5)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行为等。其中,有第1、2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3.妨害证据的行为。这包括:(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这种妨害行为具体表现为故意以编造、涂改等方式制造假证据以及故意将证据销毁,使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无法收集等。(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3)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4)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

4.妨害已被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的行为。这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以及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5.侵害法定人员的行为。这是指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具体包括:(1)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2)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3)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4)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7.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这是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即当事人败诉后,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这具体包括:(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8.冒充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为。这是指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

9.通风报信的行为。这是指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民诉法解释》第189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0.恶意诉讼行为。这是指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非法勾结,利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骗取法律文书,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具体有两种:(1)虚假诉讼行为。这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处理,即按虚假诉讼行为处理。(2)规避强制执行行为。这是指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11.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为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单位依法负有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义务,但这些单位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此类妨害行为包括:(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行为;(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2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也可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1)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2)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3)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4)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拘传

拘传是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的强制措施。

(二)训诫

训诫,指法院以口头方式训斥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并保证不得再犯。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性质较轻的妨害行为。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庭,若其不服从命令则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法院决定由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以防止其继续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的强制力度要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

(五)拘留

拘留是法院对妨害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适用的原则

1.与妨害行为相当原则。应根据妨害行为的种类、情节和严重程度,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既要能够有效地排除妨害行为,又不至于过于严厉。

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如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等。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强制,不得连续适用罚款、拘留。但该原则允许法院在同一次强制中适用两种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1.拘传的适用

(1)拘传的适用条件。适用拘传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①适用对象特定。拘传仅适用于以下人员:一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二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告;三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四是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②经两次传票传唤。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

(2)拘传的适用程序。有两点需注意:①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2.训诫的适用。训诫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适用训诫的决定,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责令退出法庭也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较轻的一种。适用这一强制措施,由法庭作出决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在宣布这一措施时,应说明责令退出法庭的理由,一经宣布,该强制措施立即生效,行为人如拒不退出法庭,司法警察可将其强行带离法庭。

4.罚款的适用。罚款涉及被罚者的财产权,适用时应当慎重,需注意以下几点:

(1)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适用罚款的程序。对此要注意的是:①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罚款的决定权在法院院长,具体适用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罚款的意见和理由,报院长审查批准。②罚款应当用决定书。院长审查后批准对行为人罚款的,再制作罚款决定书。③罚款与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④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⑤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⑥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或者第113条规定行为的(即单位实施恶意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⑦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法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5.拘留的适用。拘留是最严厉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直接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程序。具体为:

(1)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适用拘留措施,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3)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民诉法解释》对此补充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4)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拘留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复议决定书。

(6)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7)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8)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三、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一)妨害民事司法的犯罪及构成要件

针对诉讼中出现的严重妨害司法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这些规定既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也是追究妨害诉讼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妨害诉讼而构成犯罪,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秩序;(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二)追究妨害民事司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

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追究刑事责任,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27页。]

*2012-2017年的司法资格考试题目中,没有单独就强制措施方面命题,但有些试题涉及到这一部分的内容,例如,2014年卷三第79题的D项就考查了拘传。

2018年法考冲刺常用:希赛法考线上面授冲刺班——35天冲刺密训

法考客观题考试在线做题题库:希赛法考在线模拟考试系统,在线测试+答案解析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距离2022 法考考试

还有
  • 0
  • 0
  • 0
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4年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