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时效制度》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8-30

摘要:《时效制度》是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时效制度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时效制度》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检测知识盲点,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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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

第六章 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债务人即可提出不履行义务之抗辩的制度。其实质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时间的经过相结合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之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约定排除、延长、缩短无效,预先放弃无效,但诉讼时效经过后可放弃。

一、诉讼时效客体 

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种权利中,只有请求权可能适用诉讼时效。在请求权体系中,原则上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虽然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绝对权受到侵害所产生之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客体

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需要区分情况: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无须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人格权与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如夫妻忠诚请求权、同居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因关涉自然人人格利益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起算时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2)5年。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具体规则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具体规则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本身不消灭。债权人仍有起诉之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受领权和保持权(债权之受领力和保持力)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得受领并保持该受领之给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仍有处分权,如转让、质押或抛弃等。

2.债权效力减损。债权之请求力减损,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抵销之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保全效力消灭,不得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产生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债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债务人不得预先放弃,但时效期间经过后,可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此抛弃为单方之意思表示,可导致抗辩权消灭。明示如债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于此情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默示如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于此情形,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也不得主张返还。时效利益得部分放弃。

3.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再援引。

(三)诉讼时效抗辩的援引规则

1.应由债务人自己援引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之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或抗辩不成立的,在其他债权主张条件具备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也不得向债务人释明。

3.一审期间援引为原则,二审期间援引为例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又称为诉讼时效的暂停,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事由,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无次数限制。

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剩余时效期间无论多久,一律按照六个月计算。如已经进行了两年十个月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仍然要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进行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计算,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时效可中断,且在最长时效期间内无次数限制。中断事由消除之日不是中断之日,后者是指中断事由发生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等。

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调解、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等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视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不生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5.继承纠纷中的中断与中止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适用范围:各种诉讼时效类型。包括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延长条件:(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即有特殊情况);(3)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4)须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决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比较

【经典真题】

1.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2014-03-53,多)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ABCD

【知识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形成权共有权

【解析】A项考查形成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一般受除斥期间限制。故A项不适用。

B项考查形成权。请求确认无效的权利性质上也可以认为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B项不适用。

C项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共有权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C项不适用。

D项考查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故D项不适用。

2.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3-52,多)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答案】ABD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

【解析】A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的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诉讼时效的抗辩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正确。

3.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03-05,单)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答案】A

【知识点】诉讼时效

【解析】A项、C项和D项考查时效利益放弃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乙公司书面答复,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这意味着乙公司对该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的放弃,但不意味着对整个10万元债务时效利益的放弃,故A项正确,D项错误。放弃时效利益为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到达即生效力,因此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不发生效力,故C项错误。

B项考查要约的要件。要约必须包含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不包含订立合同的意思,不构成要约。故B项错误。

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03-05,单)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知识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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