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卷二《主管与管辖》练习题(1)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9-17

摘要: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即将开始,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想必大家都少不了机考练习,小编按学科系统的整理了练习题供大家模拟测试。

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最后几天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习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主管与管辖》练习题(1)供大家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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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较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答案】C

【解析】A项意在考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第1条的规定,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有四种:(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显然,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范围。故A项错误。

B项意在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B项所称合同纠纷不属于此条规定的三种案件之一。故B项错误。

C项意在考查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和确定管辖的原则。依据《适用解释》第2条,较高法院可以确定部分基层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有利于平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故C项正确。

D项意在考查专属管辖和管辖恒定的关系。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不能由其他法院管辖,其特征是排他性、强制性。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可见,专属管辖和管辖恒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D项错误。

2.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

【知识点】专属管辖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ABCD选项,由题干可知,双方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并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有效,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刘某欲起诉,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本题答案:A。原答案:B)

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知识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规定可知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4.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A项考查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较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此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此项当选。

B项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此项规定,本题中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的是白云公司,故此项正确。

CD项均考查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此条规定,白云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并不侵权,此时法院该做的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此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此项当选。

D项:《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故此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AC,原答案为C)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5.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ABD

【知识点】地域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题目可知,产品制造地是法院,产品销售地是乙县,侵权行为地是丁县,所以这三个县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ABD正确。丙县作为买卖合同的签订地,该地法院并没有管辖权,C错误。

6.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

【知识点】离婚诉讼的特点

【解析】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B项正确。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关于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就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C项错误。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仅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才不公开。D项错误。

7.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答案】AC

【知识点】协议管辖

【解析】A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5条可知,只有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离婚等身份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不能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之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举证期限。C选项正确。

D选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D选项错误。

8.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A项意在考查"被告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A项不正确。

B项将共同海损与其它海损事故混在一起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对共同海损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故B项错误。

C项意在考查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所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裁定管辖权转移。故C项错误。

D项意在考查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D项属于协议管辖而不属于选择管辖。故D项错误。

9.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C

【知识点】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A项:据上述规定,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都可以就合同纠结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协议管辖,此项错误。

B项:据上述规定,非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故此项错误。

C项:据上述新修订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外国法院,但是非涉外民事诉讼不能选择外国法院,故C项正确。

D项:《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上述规定,非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能协议管辖,故此项错误。(本题C,原答案为AC)

10.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答案】AC

【知识点】管辖异议及其救济。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管辖权异议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而不能向上级法院提出,即A项正确、B项错误。

从《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2款的规定看,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故C项正确。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曾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列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将其从再审事由中删除,因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确定了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所谓的管辖错误也就不成立了。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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