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管理人》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法考为你精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管理人》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管理人的界定
破产程序(重整、清算、和解)开始后,无论是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管理,所以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破产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称为“破产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任命
1.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债权人有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注意】管理人辞去职务也要得到法院的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会议。
2.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3.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三、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管理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和个人(简单破产案件)也可担任管理人。机构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如涉诉等)。
四、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
(1)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2)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
(3)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4)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
(5)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6)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7)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8)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
(9)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10)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五、管理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破产法第69条规定了十种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
3.不辞任义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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