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9月20日深夜,部分私募收到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件,要求限期提交自查报告。
2018年9月20日深夜,部分私募收到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件,要求限期提交自查报告。
文件涉及到的自查内容共有15项:
包括AMBERS系统备案填报是否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是否合理
私募管理人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如实上报
是否兼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是否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业务
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类型与登记所选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
是否存在在管基金投资者是否存在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等。
文件要求,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收到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务必将自查报告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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