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

软考 责任编辑:胡媛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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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国人部发[2007]25号

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现就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过程中,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该行为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试结束后,经认定人员有《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三)、(五)、(八)、(九)款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给予该行为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五)、(六)、(七)款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三、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给予责令离开考场处理的,应由专人将其带离考场,并按当次考试规定的允许人员离开考场的时间离开知识点。

四、在考试过程中,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日起计算。在考试结束后,经认定人员有《处理规定》第七条或第十五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或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处理的,其执行日期应从签发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有关“2年内”和“3年内”的要求,均应按周年计算。

五、被处理人在被处理期限内,可报名参加处理决定期满后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分别有《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也可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可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七、根据《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有关送达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委托及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也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八、各专业考试主管部门(或机构)均应在考试管理系统中增加违纪违规人员信息查询功能,实现该信息共享。各专业、各级考试机构可在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时使用,杜绝违纪违规人员在处理决定期限内参加考试的情况发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已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处理功能,并定期下发违纪违规人员信息。

请各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在考试工作中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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