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前模拟题(3)

涉税服务法律 责任编辑:段思扬 2018-07-27

摘要:希赛网税务师频道整理了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供广大税务师考生使用,内容详情如下:

一、单选题

1、《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B、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D、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或者由第三人负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选项B属于迷惑选项,《合同法》并没有该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选项D错误。

2、债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信用担保方式的是()。

A、定金

B、抵押

C、保证

D、留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5%

B、20%

C、25%

D、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冯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冯某借给马某5万元,没有利息。后冯某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牛某,但没有通知马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马某有权拒绝还款给冯某

B、该债权转让对马某不发生效力

C、马某可以向牛某主张对冯某的抗辩

D、该债权转让即使通知给马某也不发生效力,需要得到马某的同意才可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马某与冯某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马某无权拒绝还款给冯某。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冯某转让该债权没有通知马某,所以该债权转让对马某不发生效力,马某不可以向牛某主张对冯某的抗辩。所以选项C、D错误。注意与债务承担区分,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5、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侵权行为

B、纳税

C、先占

D、生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二、多选题

1、下列事实中,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

A、所有权的取得

B、缔约上的过失

C、拾得遗失物

D、无因管理

E、建造房屋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完全给付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A、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B、已受领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更换、重做、修理

C、不能补正的赔偿损失

D、债务人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债权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效力。不完全给付的表现形式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不适当履行),是指给付存在瑕疵,如给付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品种上的不完全或给付地点、时间、给付方法上的不适当。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给付瑕庇给债权人造成财产和人身上的损害。不完全给付的效力: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已受领的可以要求债务人补正给付(更换、重做、修理);不能补正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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