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建婷 2018-05-30

摘要:2018中级会计考试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备考中,为了帮助考生们掌握重点,更有效的复习,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下文是有限责任公司知识点讲解,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常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2.事会的职权。

3.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日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东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白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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