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 责任编辑:陈湘君 2019-03-19

摘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2月13日发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国卫药政发(2015)52号内容详见正文。

关于印发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可从卫生计生委网站“药政管理”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5年2月13日

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 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委,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五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原卫生部公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按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建立基本药物希赛网库,报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希赛网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药品监管、药品生产供应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希赛网组成,负责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

(一)从基本药物希赛网库中,随机抽取希赛网成立目录咨询希赛网组和目录评审希赛网组,咨询希赛网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希赛网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希赛网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希赛网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第九条 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使用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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