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拨款结转管理规定通过细化分类、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等措施,确保结转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部门需严格遵守规定,避免资金沉淀,推动财政资金高效配置。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其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结转资金的分类与核算
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结转则按具体项目明细核算。单位需在预算会计中设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设“年初余额调整”“归集调入”“本年收支结转”等明细科目,确保资金变动情况清晰可查。
二、结转资金的使用原则
1、基本支出结转: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但不得挪用或提高开支标准。
2、项目支出结转:需与预算下达项目和科目一一对应,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若项目因故终止或政策变化,剩余资金需按结余资金管理。
3、延续性项目:财政部门根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需求,统筹安排下年预算。
三、结转资金的调整与审批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需报财政部门审批。例如,中央部门调整结转资金用途需报财政部审批,省级部门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将面临资金收回或预算调减。
四、结转资金的清理与收回
1、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管理,需全部上交财政统筹使用。
2、结余资金:项目执行完毕或终止后剩余的资金,需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编制下年预算时统筹使用。
3、清理程序:部门需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结转资金的监督与问责
部门需对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并与会计账表核对一致。若违反规定,财政部门可责成纠正,并通过调减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例如,对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财政部门将适当压缩其下年预算总额。
六、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的衔接
部门在编制下年预算时,需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例如,中央部门需在“一上”预算阶段提出结转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结合执行进度审核后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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