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详细介绍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具体扣除标准及结转规则,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税务政策,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推进,企业需要特别关注部分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对于超出本年度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支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后续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本文将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助力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合理合规地完成申报。
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若实际支出超过这一比例,则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一般情况
符合条件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特殊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同样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情况
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包括酒类制造)等特定行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直接扣除,超出部分也可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扣除。但需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时,应优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四、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则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政策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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