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 责任编辑:廖婕 2025-05-14

摘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调整支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会计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旨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工具或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它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包括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要求各方当事人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保障资金所有者对资金的支配权,确保资金准确进入指定账户并由所有者自主支配。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只充当中介角色,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垫付资金,以维护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

二、支付结算工具与方式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支票、汇票、本票和银行卡)和结算方式,如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条码支付、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也得到快速发展,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基本要求

1、使用凭证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章与记载事项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其他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规范要求: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如收款人名称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金额以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的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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