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初级会计职称 责任编辑:廖婕 2025-06-06

摘要:本文围绕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涉及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内容涵盖了扣除标准、主要工作城市的定义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旨在帮助纳税人高效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于6月30日结束。针对纳税人近期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的集中咨询,本文特地整理了若干热点问题并予以详细解答,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享受定额扣除。具体标准为:对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明确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标准为1500元;对于非上述城市但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标准为1100元;而对于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则每月扣除标准为800元。此外,若纳税人的配偶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则视同纳税人在该城市有自有住房,不再享受此项扣除。

以下是针对纳税人常见疑问的具体解答:

一、如何处理年度汇算时提示的配偶信息错误问题?

如果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发现系统显示的配偶情况为“无配偶”,但实际上存在婚姻关系,纳税人应按以下步骤操作:首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的】页面后点击【家庭成员】,添加配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和婚姻开始日期等,并保存提交。然后返回首页,点击【办&查】按钮,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并查询2024年的住房租金项目。进入修改界面后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将自动更新为“有配偶”。如无其他需要调整的信息,点击【确认修改】即可完成设置。最后,重新进入【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完成汇算清缴的重新申报。

二、如何界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的行政区域范围。如果纳税人没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则以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为准。

三、如何解决工作城市与实际租房地点不符的问题?

当年度汇算时系统提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指向的工作城市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时,需注意主要工作城市的定义是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如果因公司外派等原因导致实际工作地点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不同,纳税人可向公司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补充说明后重新申请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通过以上解答,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相关政策,并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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