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考试大纲介绍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1-24

摘要: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预计5月中旬发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试商经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预计5月中旬发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试商经法考试大纲,仅供参考。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
  了解: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
  律责任 。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 的产品质量义务 , 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组织)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若干特殊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 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 安全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问责  民事赔偿 刑 事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 :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 题及政策依据 ,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法
  基本要求 :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 ,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 :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
  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 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 ,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 、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 ,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民事权利与 公共管理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实与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 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  生态保护制度  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2007 年 8 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 年8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1993 年 9 月 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 年 9 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 号公布  自 1993 年 12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993 年 10 月 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 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3年 10月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993年 2月 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 7月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 8月 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 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3年 12月 9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 月 23 日公布自 2014年 3月 15日起施行)      法释〔 2013 〕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年 12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年 8 月 29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年 10月 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1992 年 9 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5年 2月 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 年 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3年 6 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 年 9月 7日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 根据2012年 11 月 9日国务院令第628 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3年 7月 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改 根据 2016 年 2 月 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1980月9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 10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9年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5年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 6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07年 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1年 6月 30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 月 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 2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2011年 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 2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公布  自 201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 8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 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年 2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 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年 6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2008年 9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535号公布  自 2008年 9月 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07年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 12月 29日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 席令第 80号公布  自 2008年 5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0年10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 10月 28 日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 2011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88 年 12月 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1998 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 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年 8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2014年 11 月 24日国务院令第 656 号公布  自 2015年 3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 :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 :公司资本与资产等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发起人(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的职责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
  了解 :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 ,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特征   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内容   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
  了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禁止性行为   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
  了解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    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   发行主体  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   债券发行   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    转让的场所  记名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分立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司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理解:公司解散和清算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考试内容: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司法判决解散)   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 :
  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要求 :
  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规定。
  理解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对董事 、经理和监事行为 的禁止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与类型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合伙事务的决议(决议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   竞业禁止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  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退伙结算)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 表见普通合伙(表见普通合伙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并能够运用 :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 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监督机构)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基本要求 :
  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 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的接收)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范围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第八节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票据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当事人的界定。
  考试内容 :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功能 票据法的特征(票据法的强行性  票据法的技术性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基本要求 :
  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行为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行为的原理分析各种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的效力,以及各种票据权利瑕疵的效力。
  考试内容 :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基本要求 :
  了解:票据抗辩和票据补救的概念。
  理解 :票据抗辩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具体的票据抗辩事由,各种票据丧失时的补救措施。
  考试内容 :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四节    汇票
  基本要求 :
  了解 :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追索权。
  熟悉并能够运用: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原理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   保证的法律效力)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行使的原 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基本要求 :
  了解: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相互之间的区别。
  考试内容:
  本票的特征    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本票的付款支票的概念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 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 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的效力)
  第七章    证券法
  基本要求 :
  了解:证券市场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的市场规制规则。
  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 式   现行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代销发行失败)
  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债券上市的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置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其管理人    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义务)   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    基金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   公开基金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
  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考试内容 :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危险的存在   多数人参加保险   补偿或给付)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基本要求 :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在订立合同时的义务,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方式与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规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原理。
  考试内容:
  保险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格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暂保单)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解除的依据   解除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果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禁止〉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基本要求 :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考试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
  了解 :对保险业的主要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制度。
  理解:各项保险经营规则的内涵,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考试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的特征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
  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基本要求 :
  了解:船舶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理解: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
  考试内容: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船员(船员的概念   船长的职责)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o
  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相关制度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
  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原理与具体规则。
  考试内容: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基本要求 :
  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理解:船舶租用合同中当事人 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考试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基本要求 :
  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
  考试内容 :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基本要求 :
  了解: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
  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基本要求 :
  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考试内容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需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本要求 :
  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与适用的债权。
  考试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海事诉讼的概念。
  理解: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考试内容: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2006 年 3 月 27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82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 年 2 月 17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08 年 5 月 5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7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较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2010 年 12 月 6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4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 年 2 月 17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07 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 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1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9 月 3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 年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9 月 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9 月 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公布     自 2007 年6 月 1 日起施行)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
  ( 2011 年 8 月 29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2011 年
  9 月 9 日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法释〔 2011 〕 22 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
  ( 2013 年 7 月 29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6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9 月 5  日公布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法释〔 2013 〕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 2009 年 9 月 14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3次会议通过 2009 年9 月 21 日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 2009 〕 12 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 2013 年 5 月 6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577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5 月 31 日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   法释〔 2013 〕 14 号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
  ( 2015 年 9 月 21  日较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1 次会议通过  2015 年11 月 25  日公布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15〕 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11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公布  自 1993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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