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赛法考每日精选习题,真实的反映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供大家练习题感,查漏补缺。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5月22日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知识点】裁定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本题对裁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考查,可知A项正确。
2.甲市乙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执行了案外人李某的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李某向乙县法院申请赔偿,遭到拒绝后申请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申请不公开质证,赔偿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
B.李某对乙县法院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即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赔偿委员会根据李某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D.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答案】C
【知识点】赔偿中的质证
【解析】A选项考查赔偿案件中的公开质证。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赔偿案件中的自认。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C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赔偿案件中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赔偿案件中质证的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题干将“可以”替换为“应当”,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3.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A选项正确。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B选项正确。乙在盗窃时未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威胁,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且行为发生在户内,入户具有非法性,构成入户抢劫。
C选项错误。这不属于转化抢劫。转化抢劫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所针对的是抓捕他的人,或正对抓捕人关注的人。本选项中,陈某只是个路人。不成立转化抢劫。
D选项正确。
4.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
【解析】A项考查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根据《适用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可见,A项错误。
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这不意味着其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故B项正确。
C项考查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即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法律肯定了其他组织的当事人资格。故C项正确。
D项考查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否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即原告)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中国消费者协会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即原告)的资格。故D项正确。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答案】D
【知识点】检察官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该条并未规定不得兼任政协委员,D项错误。(本题答案:D)
6.2003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根据无过错原则,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
C.化肥厂须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方可免责
D.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为2006年8月
【答案】BCD
【解析】AC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可知,环境污染纠纷案件采用的并不是严格责任原则,化肥厂无需承担责任。化肥厂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农民甲自己造成的方可免责,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B选项,甲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甲可以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B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之规定可知,从2003年8月开始计算三年,2006年8月为最后的期限,D选项正确。
7.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知识点】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2)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
【解析】A选项,甲乙二人虽有合谋抢劫出租车的故意,但其在准备凶器和绳索后,乘坐目标车辆前往预定作案现场的过程中,已被抓获。也就是说甲乙二人的行为仍然处于为实行抢劫罪“制造条件”的状态,并不能被评价为抢劫罪的着手实行行为,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预备而非抢劫(未遂)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甲已经实施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他的盗窃意图并未得逞,其未得逞的原因是“窗外有响动”,误以为有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罪。B选项正确。
C选项,甲为杀乙,准备好凶器,在乙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口等候其出现,以便于实施杀人行为,甲的这些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之后由于甲去小卖部买饮料的过程中,乙因提前下班经过路口,使甲故意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因为处于预备状态,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法》第243条第1款可知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是使被诬告陷害的人卷入调查或者纠纷。由选项可知,甲对乙的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了检察院反贪局的介入,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而非诬告陷害(未遂)罪。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8.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答案】AC
【知识点】环境法律责任
【解析】AD项:《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该规定,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其行为不违法、不超标的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A项正确,D项错误。
B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规定,原告甲应当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证明责任,此项错误。
C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被告化肥厂否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项正确。
9.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答案】ABC
【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解析】A、B两项:《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由规定可知AB项的表述正确。
CD项: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由规定可知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D项表述错误。
10.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答案】C
【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
【解析】《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知C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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