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法《占有》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聂小琪 2018-09-13

摘要:《占有》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占有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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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占有

一、占有概述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是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一方面有些占有的状态还没有形成权利,但法律需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虽然占有人并不能据为己有,而应当及时返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但其他人也不能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另一方面,如果必须在确定为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法律才提供保护,则会导致善意的无权占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占有之事实状态有必要加以保护。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物权法其他关于占有的条文仅针对无权占有,不包括有权占有。

(一)占有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占有的意思

占有的意思,即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只要有占有的意思,就具备了主观要件,不必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无意识的控制不构成占有,只能称为“持有”(区别于刑法中的持有),因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任何意义。

另外,具有占有意思也使占有与占有辅助相区别,占有辅助人事实上虽然占有某物,但其系为他人利益且依他人指示而控制某物,故其并不因此取得占有,只是因其控制某物而使他人取得占有。如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接受他人交付的货物,为公司取得财产的占有。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也不承担因占有而产生的义务,不应获得占有的保护,即使在其控制物期间,真正占有人强行取回其物,占有辅助人也不得主张自力救济或者占有保护请求权。

2.客观要件:事实控制

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如两人同时发现不远处的遗失物,两人都想占有,但只有抢先一步将该物拾起的人才形成对遗失物的事实支配。

(二)占有与所有权

所有人占有其物时,所有权与占有是重合的,此时,占有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在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要取得对受让物的所有权,一方面要求转让人在转让时必须占有该物,从而使受让人产生信赖,另一方面受让人也必须实际占有转让人交付的财产,否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夺或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既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保护之诉。特别是所有权本身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提起占有保护之诉对所有人更为有利,因其无须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仅须证明他曾占有该物即可。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或权源,是指占有人对某物进行占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一是法律规定,如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二是合同约定,如基于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基于保管合同占有被保管的财产。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或侵夺之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

物权人不得对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债权人非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有权占有向无权占有的转化: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同意续租,此时承租人继续对房屋的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依据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不具有占有本权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不具有占有本权的占有。恶意占有只是对占有人知道其无本权的判断,并非代表着占有人主观上一定具有恶性,如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属于恶意占有,但不一定具有主观恶性。

【例】甲抢走了(偷走了或拾得了)乙的手机,甲对手机的占有为恶意占有;甲将抢来的(偷来的或拾得的)手机赠与给不知情的丙,则丙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占有标的物。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受他人指示在事实上控制标的物。

占有辅助人虽然在事实上控制标的物,但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人,不享有(或负担)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发出指示的人才是占有人。

【例】甲雇乙开车,甲为占有人,乙不是占有人,只是占有辅助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当作所有人对物进行的占有。(1)占有人确为物的所有人;(2)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如无效买卖合同中,善意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3)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如窃贼占有赃物。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当作所有人以外的人对物进行的占有。根据债权或他物权对物进行的占有,如承租人、保管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质权人等的占有。

拾得遗失物之情形,拾得人有返还的意思的,属于他主占有;拾得人没有返还的意思,据为己有的,属于自主占有。

(五)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实际控制。如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质权人占有质物等均属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占有媒介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在存在间接占有时,直接占有人应为他主占有人,如果其为自主占有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间接占有。

【例】甲的手机被乙抢走(盗走) ,甲对乙虽然享有手机返还请求权,却不是手机的间接占有人。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有返还意思的,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乙没有返还的意思,据为己有的,乙为直接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间接占有人无须直接控制占有物,因而可以发生多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该车转租给丙,则丙为直接占有人,乙为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人,甲为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人。

三、占有的效力

(一)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动产的权利人。如果存在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此种推定,亦即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项权利,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前在所不问。其实质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例】甲所穿的衣服,所带的手表,所用的手机,推定为归甲所有,若乙主张这些物品归自己所有,应负举证责任。

就动产而言,凡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权利,均在推定范围之内。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他物权(如质权),还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

【例】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则推定其为所有人;若占有人以承租人的意思为占有,则推定其为承租人。当占有人以何种意思进行占有不明确时,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

由于不动产不是以占有,而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原则上不适用于不动产,但存在两个例外:(1)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对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例如,房屋在建造后至办理所有权登记这段期间,房屋的居住人推定为所有人。(2)无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例如,占有人以承租人的意思占有房屋,则推定其为房屋的承租人。

(二)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是指在无相反证明时,推定占有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继续占有。占有的状态推定,又称为占有的事实推定,以区别于上文的“权利推定”。他人若对此予以否认,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关系

(一)原物和孳息的返还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都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

(二)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必要费用仅指维护费用,即保存、管理和维持的费用,如饲养费、维护费、修理费、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本可成立不当得利,但为惩罚恶意占有人,故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权利人返还该必要费用。

【例】甲乙两人的饲养场相互邻接,一天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毫不知情,后来这只羊产下了一只羊羔,乙应将羊和羊羔返还给甲,但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关的饲养费。

有益费用,是指因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如升级电脑配件使性能更优。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权利人返还该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权利人返还,但如果构成强迫得利,则不得主张返还。

(三)占有物的使用和因使用导致损害的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仅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不包括占有物灭失的情况。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对因正当使用而产生的损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使用而产生的磨损、外形损害等;由于恶意占有人对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故恶意占有人不享有使用权,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无论占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遗失物拾得人之占有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只有保管义务,没有使用权利,因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占有物因占有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因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即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二是因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如第三人的侵权;三是因自然原因而毁损、灭失,如不可抗力。在后两者情形下,权利人应依据不同的基础寻求相应的救济渠道,故不属于第244条所规范的内容。本条仅规定的是因占有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责任。

占有物因占有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时,善意的自主占有人负返还责任,即仅在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时返还给权利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即除在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时返还给权利人外,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还应赔偿损失。

五、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物权法》未设明文规定,但依民法原理,应认为占有人可以依法进行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前者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以排除侵害。如房屋占有人在他人非法侵入其房屋时,有权将其驱逐。后者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夺时,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权利。被侵夺之物如果是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取回;如果是动产,则可以就地或追踪向侵害人取回。占有人的自力取回权,以“即时”、“就地”或“追踪”取回为条件,否则,占有人只能请求公力救济。

占有人的公力救济,既包括私法上的救济,如物权法的保护与债权法的保护,也包括公法上的救济,如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等。物权法的保护主要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的保护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均属于物上请求权,均不以过错为要件。在许多情况下,物权人既可以提起物权请求权,又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人一般应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如果权利人对其是否享有物权难以举证时,或者其不愿意负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时,也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此时发生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如果一种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也不能再行使另一种请求权,更不能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

【例】甲的所有物被他人占有,其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通过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恢复对物的占有,同时也就使丧失了物的所有权人恢复了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因此,占有返还请求权不仅具有保护占有的功能,而且具有保护占有的本权(物权或债权)的功能。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总称。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也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占时,有权请求侵占人及其继受人返还。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侵占。

此处之侵占,实质是指占有被侵夺,即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非法夺取,从而使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如抢夺、盗窃占有物、霸占他人房产,以毁损他人占有物的方式进行占有也属于侵夺。

(1)非因他人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即依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交付),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即侵占人的侵夺行为必须是导致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如因欺诈、胁迫等而交付的,此时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之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方式去解决。如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送交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适用。因为,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不能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依据主张返还,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再如,承租人或借用人在租赁期限或借用期限届满后,拒不返还的,也不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应当取决于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被丙所盗取,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和乙的直接占有。如果乙将汽车转租、转借或出卖给丙时,不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这是因为直接占有未被侵夺。

(3)间接占有人侵夺直接占有的,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擅自从乙处开回汽车,属于侵夺占有。

(4)侵夺具有违法性。依法强制执行而导致债务人和占有物分离的,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属于侵夺。违法强制执行的,则属于侵夺占有,占有人可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但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相对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而不能请求相对人向自己返还。至于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则在所不问。但有权占有的保护是终局的、确定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非终局的、暂时的。

【例】乙常在某大型超市窃取货架上商品,某日乙窃取手机一部,在收银线外被丙抢去,乙能否对丙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乙的占有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但并非终局保护。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后乙拒不返还,甲从乙处夺取手机,乙能否向甲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虽甲构成侵夺乙之占有,但如果乙主张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之占有存在本权,属于有权占有,无须返还。

【例】果占有的本权是债权而非物权,因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占有人基于债权难以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其必须采用占有保护请求权对其占有进行保护。

【例】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第三人侵害,其虽不能依据租赁权排除第三人的侵害,但可以通过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3.请求权的相对人:现时的占有人

现时的占有人,包括侵夺人或侵夺人的继受人。如果在主张返还时,侵夺人仍然是直接或间接占有人,则请求权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借给丙使用,则甲可以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为间接占有人。如果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如占有物灭失、被出卖而交付等,则不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出卖给丙并交付,则甲不得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并非现时占有人。

侵夺人的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前者是指基于继承、法人合并等成为继受占有人;后者是指基于其他原因(如买卖、赠与、出租、借用等)而成为继受占有人。对概括继受人,无论其善意还是恶意,请求权均得向其主张。对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即受让时不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不得向其主张;若其为恶意,即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可以对其主张。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乙死亡后,丙继承乙的全部遗产。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故甲得向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出卖给丙丙交付。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如果丙为善意,则甲不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丙为恶意,则甲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时,甲虽不得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其基于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后者不考虑无权占有人是否为善意。

4.行使期间: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一年期间经过而消灭后,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仍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侵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在他人门口堆放杂物、在他人车库前停车。亦即,此时占有人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并未取得占有,只是占有受到了不当的妨害。妨害行为必须正在持续,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能行使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妨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否出于其意思,在所不问。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又称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的可能时,有权请求相对人预防妨害的发生。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其占有客观上存在被妨害的可能为要件,至于是否有这种可能,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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