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外交保护》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0

摘要:《外交保护》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外交保护》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的权益。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一)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的属人管辖进行的,是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二)外交保护是在之间进行的。

(三)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的权利。无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行使或拒绝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四)行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存在不当行为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

(二)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此外,近来在国际实践中,还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三)用尽当地救济

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三、外交保护的范围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实践中主要包括:(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经典真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01-32)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B。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不当行为,二是受害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三是用尽当地救济。存在不当行为指的是,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本题中,詹某遭到的侵害是乙国私人行为,不存在不当行为,因此甲国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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