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21

摘要:《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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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的开始及其后果

(一)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战争开始的标志有两种:(1)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2)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三方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这些人员在离境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2.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国际实践中,战争开始引起的条约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第一,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第三,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一直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3)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效力。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

3. 经贸往来的禁止。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

4.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1)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第一,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第二,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第三,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第四,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第五,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另外,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中立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的之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2)对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战争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减免对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

【经典真题】

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2008-01-79)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D。甲乙两国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标志着战争的开始。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A项所述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财产不可予以没收是错误的,对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的的表述是正确的,故A项整体上是错误的。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B项错误。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故C项错误。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故D项正确。

二、非战争武装冲突的开始及其后果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正式开始的宣告程序。只要实际武力行为存在,就视为开始了非战争武装冲突。在这种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一般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一般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其他法律效果。

三、战争的结束及其后果

(一)战争的结束

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战争状态的结束。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

1. 敌对行动的停止

敌对行动的停止是战争事实上的结束,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等,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

2. 战争状态的结束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从法律上结束战争,包括缔结和平条约、发表结束战争状态的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等。

(二)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1)两国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2)相应的战争法的规则终止适用,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3)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4)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5)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6)取消对原交战或国民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等。

四、战时中立

(一)战时中立的概念

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选择中立地位可以通过发表声明表示,也可以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一个是否选择中立地位,是政治抉择,不是法律问题。但其如果选择了中立地位,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中立国的权利

(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国领土作为其作战基地、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中立国使节及国民遭受虐待;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内的中立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2.中立国的义务。

中立国的义务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

(1)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

(2)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

(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

【经典真题】

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2012-01-34)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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