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普通罪名》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2-30

摘要:《普通罪名》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普通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属于商业活动中的诽谤行为,但刑法并不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要公然实施。针对他人固定的商业合作伙伴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使他人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破坏而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也构成本罪。

二.虚假广告罪

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罪数问题:利用虚假广告,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又构成其它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利用广告作为诈骗手段,不存在提供给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

三.串通投标罪

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传销罪

指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传销”的特征:1、需交相当高的费用取得参加资格;2、以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作为“营利”的来源,形成依靠不断吸收新参加者收取入门费的营利模式,即所谓的“拉人头”;3、设置吸引他人参加和鼓励已参加者吸收新参加者的计酬机制;4、传销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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