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3

摘要:《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种方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国际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破损率低、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特点,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被划分为芝加哥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和航空刑法体系,其中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是华沙公约体系,该体系以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为核心,还包括修改《华沙公约》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拉达哈拉公约》),以及其后的修订或补充性文件,华沙体系主要规范私法行为,我国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国。

(一)航空货运单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货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的缺少、不合规定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二)承运人的责任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该项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装载、交货或转运空运货物的运输,如发生损失,也应视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承运人也应对该损失负责,承运人还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①如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

②如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时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或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的,并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在其他一切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

③如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则法院可依法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但托运人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已缴付必要的附加费的不在此限。同时又规定如货物损失的发生时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海牙议定书》将“故意的不当行为”改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进行的运输。铁路运输比海上运输的风险小,时间短。但比航空运输时间长,我国同周边的进出口货物多数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只要有两个,即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和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中国是《国际货协》的参加国。

(一)铁路运单

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发货人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费用后,发站在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记,加盖了戳记的运单就成了运输合同的证明,运单随货物从始发站附送至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二)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人应依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送至目的地。《国际货协》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至,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

《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货物的自然性质引起的货损;货方的过失;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包装缺点;发货人不正确地托运违禁品;规定标准内的涂耗等。

(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协》在货损的赔偿上基本采用了足额赔偿的方法,依公约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货物受损时,铁路的赔偿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

【经典真题】

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1-40)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答案:A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运至另一个的运输。这种运输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

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但当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转给正当地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成了最终证据。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

具体来说,是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①发货人或其代表;②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直到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①将货物交给收货人;②如果收货人不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或交货地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③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货物在上述期间被视为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掌管之下。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了完全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经营人证明其一方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否则,即推定损坏是由经营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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