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09

摘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律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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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互惠、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的途径进行。多边公约的保护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影响最大、也是最主要的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影响最大的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的公约之一。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得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

(2)优先权原则

①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限内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③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后来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均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而失效;

④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⑤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临时性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11条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4)独立性原则

依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

(二)《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A.专利权保护:

①不得因禁止或限制产品的销售而拒绝提供专利的保护。依公约第4条,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②进口物品与专利维持。依公约第5条,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

③方法专利权人的权利。依公约第5条之四,当一种产品输入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

④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B.商标权保护:

①商标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依公约第6条之五的规定,在本国正式注册的商标,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其他成员国应依在其本国的原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

⑴ 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

⑵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完全是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⑶ 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

⑷ 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⑸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式样有实质性差别的。

②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适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对易与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各成员国规定。对用不诚实手段取得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则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未在一成员国使用,但如在该国已为人所知的商标,仍然可能在该国是驰名的。

③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等。

此外,公约还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转让、成员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工业产权的最低立法保护水平作出了规定。

【经典真题】

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01-41)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答案:A

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1887年生效,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依中国政府的声明,自1997年7月1日起,该文本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依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

①“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②“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

依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该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

(3)版权独立性原则

依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例如,在保护水平上,不能因为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其他成员国就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

(二)版权保护的规定

(1)客体范围:依公约第2条规定,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公约规定的可选择是否给予保护的作品包括文件、讲演、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在版权保护客体范围之内。

(2)权利内容:公约要求保护的精神权利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经济权利有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电影权和录制权八项。

(3)保护期限: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4)权利限制: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包括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等。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

【经典真题】

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1-44)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答案:B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是在世贸组织范围内缔结的知识产权公约,该协议订立于1994年,1995年生效,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受协议约束。

与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是一个更高标准的公约。公约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并将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TRIPs首先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精神权利的规定除外)、《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实体性规定全部纳入到TRIPs中,成为世贸成员必须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TRIPs又在下列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水平。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由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在版权相关权利方面,TRIPs在《罗马公约》的基础上延长了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保护期限为50年,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为20年,并将《伯尔尼公约》有关追溯力的规定比照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二)商标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三)地理标志

依TRIPs第22条第1款,地理标志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TRIPs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

①在权利内容方面,依第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②依第22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

③依第22条第4款,如果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成员亦应禁止;

【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个城市也叫“巴黎”,若该巴黎市有人生产香水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巴黎”字样出口,会使普通消费者联想到享有盛名的法国巴黎的香水,这就属于真实指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④TRIPs特别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防止使用某一地理标志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①TRIPs要求各成员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

②成员可自行确定用工业产权法或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10年;

③受保护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组织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而制造、复制或进口载有或体现有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是复制品的货物。

(五)专利

①在专利保护客体上,依TRIPs第27条,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应提供专利保护,但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

②TRIPs与《巴黎公约》相比,在专利权内容方面增加了专利进口权、许诺销售权,并要求成员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

③在保护期方面,TRIPs规定应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TRIPs首先将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全部实体性规定纳入,并提高了保护水平:

①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将保护对象由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②将保护期由8年延长为10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

③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通知后,仍可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七)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TRIPs第39条第1款规定了未披露的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信息是秘密的,即信息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行业界的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

②该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③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性,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经典真题】

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01-81)

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

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BC

四、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为了实施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我国通过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3月1日施行,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依该条例,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申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

②备案:海关总署应自收到权利人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扣留: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依条例第14条提供担保的,海关应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调查后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④申请海关措施: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应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

⑤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五、国际技术转让

(一)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国际技术贸易主要通过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进行,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指知识产权出让方将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让渡给知识产权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二)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种类

独占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独占许可证协议下,被许可方所获得的权利最大,其支付的使用费也较高。

排他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但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普通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拥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内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即被许可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使用该项技术。此种协议下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最小,所支付的使用费最低。

(三)限制性商业条款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技术进出口的需要,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该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经典真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01-43)

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

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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