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法人的成立与终止》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20

摘要:《法人的成立与终止》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人的成立与终止》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但在清算期间,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如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未取得特殊许可牌照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如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同时发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三)法人的登记事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正确?(2009-03-03,单)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

(五)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事由

(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

解散事由:(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3.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六)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是在个案中否认成员的有限责任,令其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典型真题】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3-53,多)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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