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狭义无权代理》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狭义无权代理》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一)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
1.追认权。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即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恶意相对人,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典型真题】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54,多)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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