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26

摘要:《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又称为诉讼时效的暂停,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事由,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无次数限制。

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剩余时效期间无论多久,一律按照六个月计算。如已经进行了两年十个月的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仍然要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003.png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进行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计算,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时效可中断,且在最长时效期间内无次数限制。中断事由消除之日不是中断之日,后者是指中断事由发生之日。

004.png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等。

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调解、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等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视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不生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5.继承纠纷中的中断与中止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延长其期限,仍对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适用范围:各种诉讼时效类型。包括普通时效、特殊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延长条件:(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即有特殊情况);(3)是否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4)须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决定。

005.png

点击返回民法第六章 时效制度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

2019法考思维导图汇总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点击注册会员,享更多法考相关资讯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距离2022 法考考试

还有
  • 0
  • 0
  • 0
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3年

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厂商认证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