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定金》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2-18

摘要:《定金》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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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概述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或履行,事先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金钱。

定金为合同债权的金钱担保。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即主债权合同的当事人,两者之间既存在主债权法律关系,又存在定金合同关系。同时,定金旨在担保双方的债权,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虽然定金为一方给付给对方的,但定金罚则使得双方的债权都得到了担保。

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须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应是不成立)。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种类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在今后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所交付之定金。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前提下,如果当事人仅仅签订了书面的合同而没有交付定金,则该合同关系不成立。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一般情况下,成约定金在签订合同一定的时间内,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收回定金。

3.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之履行,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其作用类似于违约金。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收受定金一方得没收定金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在合同得以正常履行之状况下,可转为预付款或者被收回。违约定金有证约定金的功能。

4.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之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然后按照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来确定双方之责任。若有此类定金之约定,则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解约定金有证约定金的功能。

(三)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四)定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货币,但二者截然有别。

(1)定金构成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预付款为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2)定金是担保合同的履行,非给付之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只有被抵作价款时,定金的性质才发生变化。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之先付,在性质上属清偿。

(3)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2.定金与订金

“订金”并无严格的法律上的界定,“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3.定金与保证金

保证金虽然在性质上相当于定金,但一般只对履行合同的义务起保证作用。

【例】在招投标关系中,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定金与押金

押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意思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目的也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交付时,标的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的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的物已经(同时或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的当事人手中。押金的数额通常是与担保债权的数额或价值相当,甚至超出担保债权标的价值;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债标的总额,我国担保法甚至限定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且对双方同样适用;押金仅对交付押金的一方具有约束力,交付押金的一方一旦不履行合同,就会因此丧失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往往都是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或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双倍返还押金的问题。

【例】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而租用照相机、演出服等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演出服等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

5.定金与违约金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都有补偿被违约方损失的作用。违约定金是当事人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是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由违约人在确定违约责任后向被违约人交付的货币。违约定金与补偿性违约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选择权归被违约人。《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典型真题】

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03-14,单)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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