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渎职罪必背知识点:徇私枉法罪

法考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0-05-07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刑法徇私枉法罪如何定义?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徇私枉法罪

(一)定义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无罪的人”:是指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罪数: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共同实施的同一枉法裁判行为,罪责如何划分?——看其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看其是否有犯罪故意;反对决定的人排除。

(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领导责任如何认定?——A、如果该领导明知有枉法裁判行为而积极支持的,构成本罪共犯;B、如果无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本罪;C、如果该领导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4.本罪是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情节严重是加重构成要件。

5.共犯认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司法工作人员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认定:

(1)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为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徇私枉法罪;

(2)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7.罪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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