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识点:共同犯罪成立要件

法考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0-05-08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什么?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有一个例外,即在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中,也存在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即,“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

2.犯罪客体的同一性

3.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人持同一犯罪性质的故意内容;(2)各共犯人相互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形成共犯故意的时间一般应当在犯罪既遂之前,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二,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构成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包括“承继的共犯”(即在他人实行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继续犯,虽然犯罪既遂后再加入,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但只对加入后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

4.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

客观上各犯罪主体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等),并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正)犯

3.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成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利用不知情的行为人实施犯罪。

4.片面共犯

5.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

6.实行行为过限

7.事先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8.刑法分则将教唆、帮助行为拟定为实行行为的犯罪

9.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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