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识点: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考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0-06-11

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多种多样,有寻开心的,有寻求精神刺激的,有争强逞能的,等。

3、寻衅滋事罪的两种情形:(1)无故生非;(2)借故生非。

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对其它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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