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识点:妨害公务罪司法认定

法考 徐艳婷 浏览 1301 来源:希赛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哪些行为属于妨害公务?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妨害公务罪

(一)定义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人员,虽然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2.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

(三)司法认定

1.罪数:

(1)并罚的情形:

A.走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加重犯的情形: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犯。

B.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犯。

(3)从一重处断的情形:

A.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2.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定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徐艳婷

📅 本文最后更新于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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