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备考: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法规知识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1-04-01

摘要:​2021年一建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在这阶段考生需要掌握各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建法规知识点: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大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2)水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3)固体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税额;

(4)噪声纳税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税额。

3、税收减免

(1)免征环保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和地方环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环保税

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

1)浓度低于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

2)浓度低于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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