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备考: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法规知识 责任编辑:徐艳婷 2021-05-31

摘要:​2021年一建考试已进入备考阶段,在这阶段考生需要掌握各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建法规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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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只能移送 1 次)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的转移给原无管辖权的)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4、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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