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概述(4)

基金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胡媛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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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信托的主体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主体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受托人权利(1)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损失除外
义务(1)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城市、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委托人权利(1)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2)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4)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义务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并签订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益人权利(1)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义务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合理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扣除

考点11、信托财产

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四个基本要素。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合法性在设立信托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这是信托设立行为的有效要件
确定性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实现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
积极性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手段
流通性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特征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
物替性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均属于信托财产
独立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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