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部规(200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
信部规(2002)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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