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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