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社会工作者 责任编辑:胡陆 2021-10-15

摘要:河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要进行登记吗?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要满足哪些条件?希赛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看看。

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提升社会工作者服务能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社会工作者在首次登记后,通过高一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登记,不再进行原职业水平等级周期内的再登记。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委托全省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组织协调、资料审核、证书打印等日常事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相关工作。

第二章首次登记

第五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2份,每份粘贴一张近期同一底片小二彩色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表一致的小二免冠证件照片1张。

第七条首次登记流程:

(一)省民政厅发布通知,明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首次登记时间。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初审。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资料归档汇总,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四)省民政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省民政厅将登记证书发送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由其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章再登记

第八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内工作、学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2份,每份粘贴一张近期同一底片小二彩色免冠照片。

第十条再登记流程:

(一)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登录指定网站,下载填写《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报请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将本人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和一式两份的《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提交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审核。以上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初审人员统一造册,并将其《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2份、登记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登记归档,一并报送至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省民政厅将登记证书发送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由其发还给申请人。

第四章补发、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省民政厅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申请人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媒体刊登证书遗失声明。

(二)申请人直接将遗失声明(报纸原件)报送省民政厅申请补领登记证书。

(三)省民政厅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发;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省民政厅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四)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破坏伦理规范,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注销登记的登记证书,自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按本办法进行登记或再登记后,才能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如逾期未进行登记或再登记,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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