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A.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B.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C.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400-4000元罚款;
D.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3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