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罚消灭》知识点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3-08-31

摘要:《刑罚消灭》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希赛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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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定事由。

三.追诉时效(★★★)

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较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较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较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较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四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对即成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具体而言,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

2.连续或者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追诉时效的延长——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2)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A.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B.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1)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赦免

1.概念

赦免是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指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某一类或者某一事件的全体犯罪人。赦免的内容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2)特赦——是指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即只赦刑,不赦罪。

2.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只规定了特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主席发布特赦令。

3.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建国后,我国先后实行了7次特赦(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具有以下特点: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3)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4)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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