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矿井副井井筒工程,井筒深620m,净直径6.0m;基岩段为素混凝土结构,壁厚400mm。钻孔地质资料表明,在井深500m处有一厚6m的砂岩含水层,裂隙不发育,预计涌水量16m
3/h。井筒施工前,施工单位提出需对含水层采取预注浆处理,建设单位不予同意;于是,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采取了吊桶排水、强行顶水通过含水层的施工方法;为预防水患,还在井筒中安装了排水管。
在施工含水层时,井筒涌水量逐渐增加到25m
3/h,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施工时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补充了相应的截、导水工作,最终井筒施工拖延了半个月。该段井筒验收时,发现混凝土井壁蜂窝麻面严重,强度也未达到设计要求。依据监理日志关于该段井筒掘进时岩帮破裂严重、涌水量变大的描述,以及该段井壁混凝土施工期间涌水量较大的记录(不存在其他相关施工质量问题的信息),建设单位认定混凝土井壁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爆破施工引起岩帮破裂造成的,对其提出索赔,并定由其承担该井筒的套壁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提出了申诉。
4.施工单位对井壁质量问题应承担哪些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可提出哪些申诉意见?
4.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1)未采取预注浆治水措施,强行通过造成井壁淋水加大,对井壁的质量造成影响的责任。(2)采取吊桶强行排水,方案不合理,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且在井筒中已铺设了排水管路,在水量较大时未发挥作用。因此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3)涌水量增大时才补充导水、截水工作,说明施工单位对此含水层重视不够。未提前制定相应方案,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此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4)施工单位还应承担包括工期拖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套壁后井径变小,使用功能减小的损失等的责任。对建设单位的索赔,施工单位可提出的申诉意见有:施工单位提出的用吊桶排水过含水层方案,建设单位未提出异议;涌水量增大,非施工单位责任;涌水量增大时,施工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混凝土井壁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单位爆破施工引起岩帮破裂造成的,依据不充分。
本案例第4问考查的是井壁质量事故的责任问题以及索赔申诉。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标准规范进行,一旦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相关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