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获取用户同意的方式被称为 “默示同意” 或 “捆绑同意”,即在用户继续使用服务的行为中推定其已同意隐私政策。根据国内外主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这种方式是不合规的。 让我们分析每个选项: A. 不合法,因为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做出 正确。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其核心原则之一就是确保个人的“知情同意”。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题目中描述的“继续使用即表示同意”是一种默示的、捆绑的同意,用户并没有通过主动、清晰的行为(如勾选复选框、点击“同意”按钮)来表达意愿,这不符合“明确作出”的要求。 B. 合法,已经做到了告知用户并取得同意 错误。仅仅告知用户(通过发布《隐私政策》)是不够的。法律要求的是获取用户有效的同意,而默示同意通常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同意形式。将同意与服务的继续使用捆绑在一起,实际上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用户为了使用服务不得不“被同意”,这并非真正的自愿。 C. 合法有效,因为用户有选择不使用的自由 错误。这种“选择不使用”的自由并不能使不合规的同意方式变得合法。法律的立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用户,要求企业在获取同意时必须遵循公平、透明和自愿的原则。以“不使用即可”为由进行捆绑同意,是一种规避法律实质性要求的做法,不被认可。 D. 不合法,因为必须获得用户的书面签字同意 错误。虽然书面签字是一种非常明确的同意形式,但法律并未要求所有场景下都必须采用书面签字。在数字环境下,通过电子方式的主动、明确行为(如在未预勾选的选项框上打勾,并点击“同意”按钮)同样可以构成有效的同意。该选项的结论正确,但理由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