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考免考怎么办理?

自考 责任编辑:杨锐频 2020-12-03

摘要:根据《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可知, 河南免考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期间;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全部实行网上办理。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章 免 考

第十七条 考生已取得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研究生学历或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考生取得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

免考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上、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全部实行网上办理。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免考申请提交材料: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课程免考,须同时提供三种电子图片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和学籍表原件或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由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经办人签名、留办公电话),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二、考生持取得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须上传证书原件图片

若非学历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必须标注证书获得省份

三、考生免考申请上传的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文件类型为JPG。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第十九条 用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考的课程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科各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等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等课程;日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840)”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00420)” 和“物理(工)(实践)(00421)”;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04729)”课程等。

四、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年下半年)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需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申请。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考试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第二十条 用非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考课程

一、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课程。

二、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课程。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

四、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证书者,可按75分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

第二十一条 免考审核

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网上提交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免考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地级招生考试机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考生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审核结果及免考材料归档备查。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二条 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申请地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现场须重新提交免考材料。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对现场申请免考复核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后,提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复审。考生可再次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免考课程成绩随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第二十四条 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次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第二十六条 考生申请实践性环节课程免考的,须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有恶意申请、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骗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取消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文内容来源于《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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