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提炼: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彭思思 2019-09-06

摘要: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中,把握住各章节知识点是很重要的,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出了各章节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帮助考生高效备考顺利备考。本次分享的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点知识点。

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系列知识点。

第七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知识点7、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①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④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知识点8、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②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客户提款;

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知识点9、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①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②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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