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1月29日(商经+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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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3-31,单)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知识点】重整

【解析】A项考查重整申请。依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重整无须必须附有投资承诺。A项错误。B项考查重整是否需要征求债权人同意。依据《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可见重整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B项错误。

C项考查重整期间,管理人是否应辞去职务。依据《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见不一定,C项错误。

D项考查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D项正确。(本题答案:D)

【答案】D

2.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3-73,多)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知识点】共益债务

【解析】AB主要考查共益债务问题。依据《破产法》第42条第(四)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考查借贷利息问题。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BC)

【答案】BC

3.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03-31,单)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知识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解析】本题考查管理人是否有权决定转让业务和资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题干中涉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转让的情形,管理人有权作出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注意是直接作出决定,而不是代表公司。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D)

【答案】D

4.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73,多)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知识点】破产债权的清偿。

【解析】A项考查有担保的债权清偿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翰扬公司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A项错误。

B项考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B项正确。

C项考查权利人的取回权问题。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所支付的赔偿金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取回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C项正确。

D项考查债务抵消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茹洁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受让了翰扬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D项错误。(本题答案:BC)

【答案】BC

5.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03-31,单)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知识点】破产重组

【解析】A项考查重整申请的时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申请重整和申请破产没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A项错误。

B项考查重整期间的计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B项错误。

C项考查重整期间债务人可否自行管理的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项正确。

D项考查重整期间权利人对债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取回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D项错误。(本题答案:C)

【答案】C

6.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03-73,多)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解析】A项考查破产债权的申报。依据《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A项正确。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考查伤残补助请求权能否列为债权,依据《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本题答案:AC)

【答案】AC

7.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03-31,单)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知识点】取回权

【解析】本题考查取回权问题。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A项说法正确,不选。

B项考查如不再一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是否丧失该权利的问题,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说法错误,应选。C项说法正确,不选。

D项考查行使取回权的限制性规定。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答案:B)

【答案】B

8.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3-74,多)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知识点】撤销权

【解析】A项考查个别清偿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可否主张撤销的问题。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A项错误。

B项考查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可否撤销的问题。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C、D项考查债务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开支,管理人能否主张撤销的问题。依据《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C、D项正确。(本题答案:CD)

【答案】CD

9.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3-29,单)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知识点】撤销权、出资义务

【解析】A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别清偿债务可否撤销的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性质上属于甲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A项错误。

B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的数额计算问题。由于王某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债权人未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尽管其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仍应算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其未缴纳的出资款应为50万元。B项错误。

C项考查管理人能否要求未尽全部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项正确,

D项考查未尽出资义务可否以时效抗辩的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项错误。(本题答案:C)

【答案】C

10.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03-73,多)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知识点】破产原因

【解析】A、B项考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什么证据。我国破产法学界对于破产原因,采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并存的方法。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采单一标准。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A项正确,B项错误。

C考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异议权。依据《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项正确。

D项考查债务人能否以其债务具有担保人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依据《破产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D项错误。(本题答案:AC)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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