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1月17日(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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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单选)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知识点】危害结果

【解析】“危害结果”如何认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危害结果包括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实害,以及具有对法益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狭义的危害结果则仅指造成法定的实害。如果采用广义说,则从“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观来说,任何犯罪或者对法益造成了法定的实害,或者具有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因此,危害结果就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采用狭义说,则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狭义说,因此,A和B项错误。而且,如果采用广义说,则该单选题有多个正确答案。

C项正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是指行为人为抢劫而故意或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其中就包括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情形,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项错误。因诈骗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并非诈骗罪的法定加重事由。

【答案】C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知识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又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二是聋哑人;三是双目失明的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人,即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A项错误。从生理标准看,虽然甲是盲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但其双目失明并没有使他降低认知能力,也没有降低对案件的认识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B项错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C项错误。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项正确。醉酒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答案】D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2,多选)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

【解析】A项中,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A正确。B项中,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C项中的因果关系很明显。D项中,周某被迫跳河并溺亡,其自身行为并不中断因果关系。ABCD全选。

【答案】ABCD

4.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多选)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知识点】认识错误

【解析】丙不存在对象认识错误,而属于打击错误。A对B项错误。甲乙为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无论对甲还是对乙,丙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答案】AD

5.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单选)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知识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A项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常用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正确。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

6.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单选)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知识点】因果关系

【解析】A项错误。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错误。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错误。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答案】C

7.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单选)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正确。甲由于是第一次吸毒,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是长期服用毒品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吸毒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错误。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错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错误。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未满 14 周岁,因为 14 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

8.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4,单选)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知识点】认识错误

【解析】A项错误。甲认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B、D 项错,C项正确。(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界已经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

【答案】C

9.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多选)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知识点】认识错误

【解析】A、B项错误。甲并未认错侵害对象,不属于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C项正确。甲以伤害故意却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属于理论上的“偶然防卫”情形(其处理有不同的结论,但本题并未涉及)。但对于甲欲加害的丙而言,由于未出现伤害的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D项正确。乙虽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对于自身遭受的重伤后果无需负责。因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而不包含伤害人本人。因此,乙重伤的结果应归责于甲,而不能归责于乙。最终乙要承担故意伤害未遂的责任。

【答案】CD

10.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单选)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知识点】因果关系

【解析】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A项错误。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B项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项错误。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项正确。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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