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2月12日(刑法+答案+解析)

法考 责任编辑:王觅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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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0,单选)

A.《刑法》规定,法定较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知识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错误。“不满 5 年有期徒刑”当然包含拘役,因此,危险驾驶罪当然适用“经过 5 年不再追诉”的时效规定。

B项正确。刑法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法定刑的长短,是考虑到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换言之,重罪预防必要性大,因此时效也相对较长。共犯中的主从犯通常法定刑也不一,如果要求从犯按照主犯的法定刑计算时效,显然是对从犯的不公。

C项错误。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时效制度的运用也不能违背该原则。

D项错误。时效的中断指的是“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这里的“又犯罪”指的是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或者既触犯我国刑法又触犯外国刑法。本选项中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刑法,时效并不中断。

【答案】B

2.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60,多选)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追诉时效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较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

B项错误。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较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

D项错误。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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